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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3]3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