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3]3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污水、垃圾处理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认定为生产性企业问题的批复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