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东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省地税局印发的《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粤地税发[2002]157号,东地税发[2002]163号文转发),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切实做好税收执法工作。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