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