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完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法》第一条的处罚依据: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办法》第二条的税收违法行为,增加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二)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四)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五)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七)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关于《办法》第三条的处罚权限,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含本数)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四、关于《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所附处罚文书的修改:
(一)文书编号:《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修改为“ 地税( )罚告字[ ]第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修改为“ 地税( )罚字[ ]第 号”。
(二)《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名称修改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的内容增加听证权利的内容。该告知书适用于除稽查程序以外的处罚行为;
(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加责令限期改正的内容;
(四)文书编号顺序的填写按照文书“填写规范”执行;
(五)处罚执行完毕后,应将处罚票据的原件或复印件与处罚文书一并归档。
(六)修改后的文书格式附后。
附件:
1、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2、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报告书
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三年二月十二日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务登记证号: 地税( )罚告字[ ]第 号
当事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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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事项 ((见右侧 内打√处) |
经查, 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1、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 或者注销 登记 ;(逾期 天)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和报送纳税资料 ,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逾期 天) 3、未按照规定领购 、开具 、取得 、保管 发票; 4、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 、换证 手续; >5、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须用文字具体说明) 根据 第 条第 款之规定,本行政机关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大写) 元 角 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42条的规定: 一、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如果你是公民,对你罚款2000元以上,你有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你罚款10000元以上,你有听证的权利; 若你符合上述听证条件,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本告知书一式一份,留存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填写规范:
1、文书编号,各区县局按本局(所)名称字头、年度号和本局年度处罚告知的顺序号进行填写,文书编号必须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一致。
2、“当事人”一栏应准确填写名称或姓名的全称,并且必须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被处罚人名称或姓名”一致。
3、“告知事项”中:(1)“违法事实”在相应的项目中打√。未列举的违法事实,要用文字详细叙述。(2)对于列举的第一、二项违法事实必须在后边括号内填写大写的逾期天数。(3)“处罚依据”要准确填写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和相关条款,只有条不分款的,只填到条。
4、“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如果当事人在栏中未填写意见,只是进行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同样视为已经陈述申辩;如果当事人拒绝填写意见也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则在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并由在场两名税务人员签名。
5、“税务机关(盖章)”必须加盖公章,达到听证标准的,应加盖区县局、分局公章。告知日期应准确填写。
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报告书
税务登记证号: 地税( )罚转字[ ]第 号
当事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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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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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办原因: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 |||
税务所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区县税务局、税务分局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本文书一式两份,税务所留存一份。
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报告书填写规范:
1、文书编号,各税务所按本(局)所名称字头、年度号和本所年度处罚转办数量的顺序号进行填写。例如:西城区第一税务所2001年度第5起行政处罚转办案件,应填写为“西地税(一)罚转字[2001]第5号”。
2、“当事人”一栏应准确填写名称或姓名的全称。
3、“转办原因”一栏由执法人员填写,要求必须详细说明转办的违法案件的事实、理由、已经履行的处罚程序以及转办的原因。
4、“税务所负责人”一栏由税务所负责人填写对案件转办的意见。
5、“区县税务局、税务分局负责人”一栏由区、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负责人填写。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地税( )罚字[ ]第 号
被处罚人: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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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 | |||
住址: |
缴款书号或罚款收据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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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见右侧 内 打√ 处) |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1、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 或者注销 登记;(逾期 天)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和报送纳税资料 ,或者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逾期 天) 3、未按照规定领购 、开具 、取得 、保管 发票; 4、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 、换证 手续; 5、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须用文字具体说明) 责令你(单位)于7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
处罚决定及 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条第 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 (大写) 元 角 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条第 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大写) 元 角 分。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告知事项 |
1、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开户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按日加处3%罚款。 2、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一联送达当事人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地税( )罚字[ ]第 号
被处罚人: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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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 | ||||
住址: |
缴款书号或罚款收据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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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见右侧 内 打√ 处) |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1、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变更 或者注销 登记;(逾期 天)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和报送纳税资料 ,或者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逾期 天) 3、未按照规定领购 、开具 、取得 、保管 发票 ; 4、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 、换证 手续; 5、有其他税收违法行为。(须用文字具体说明) 责令你(单位)于7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 |||
处罚决定及 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条第 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 (大写) 元 角 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条第 款之规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大写) 元 角 分。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
执法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告知事项 |
1、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开户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按日加处3%罚款。 2、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 |||
受送达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第二联税务机关留存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规范:
1、此处罚决定书的编号为预先编写,各区县局按本局(所)名称字头、年度号和本局年度处罚决定的顺序号进行填写。
2、“被处罚人”一栏应准确填写名称或姓名的全称,并且必须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的“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一致。
3、“住址”应当准确填写从被处罚人所在区县依次具体到所在村、居委会、门牌号码。
4、“缴款书号或罚款收据号”要准确填写。
5、、“违法事实”一栏:
(1)“违法事实”在相应的项目中打√。
(2)对于列举的第一、二项违法事实必须在后边括号内填写大写的逾期天数。
(3)栏中未列举的违法事实,要用文字详细叙述。
6、“处罚决定和依据”:
(1)要准确填写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相关条款,只有条不分款的,只填到条。
(2)填写大写的处罚金额应当准确。
7、执法人员签字一栏:如果是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执法人员签字;如果是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其中必须有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8、“告知事项”中,“人民法院”前的空白处填写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
9、第二联中的“送达栏”。如果受送达人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则在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并由在场两名税务人员签名。
10、“税务机关(盖章)”必须加盖公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应准确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