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关心和重视,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单位应将该政策落到实处,在贯彻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