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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非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对非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委发[2002]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