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3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