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2]2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