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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微机开具发票工本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为了适应我省地税系统发票集中印制改革工作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各级征收机关窗口微机售票开具的发票工本费专用发票工作,经研究,现对发票工本费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工本费专用发票名称统一为“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发票联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章,编9位码(见票样)。

    二、专用发票适用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收取工本费时使用,手写无效。第一联:存根联(黑);第二联:发票联(棕);第三联:记账联(黑)。

    三、专用发票印制实行年计划管理,全省统一在大连盛富商用票证印刷有限公司印制。

    四、专用发票价格不变,全省统一销售价格仍为0.30元/组。

    五、专用发票的印制费用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分局直接与大连盛富商用票证印刷有限公司结算。

    六、本通知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各市现存专用发票可使用到2002年底。

    附件:票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