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计经局);地方税务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公告2002年第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