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突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2]403号)转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准备。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突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