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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63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63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