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税三、四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373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37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200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