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征管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市财税三、四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373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出口货物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37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