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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财税三、四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97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