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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税局关于调整“五十年代”、“六十年代”部分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人员保养金补贴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企业“五十年代”、“六十年代”部分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人员保养金补贴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如下:

    一、五十年代退职人员中,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其生活补助费标准按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执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其生活补助费标准按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的110%执行;抗战时期参加工作的,其生活补助费标准按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的120%执行。

    二、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城镇户口的其生活补助费按城市居的最低保障标准执行;农村户口的按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的75%执行。

    三、原执行宁劳新[88]23号文件规定,享受保养金补贴的人员,其保养金标准按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执行。

    四、上述所需费用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企业可根据自身状况作适当调整。

    五、上述人员今后待遇的标准,随着我市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的调整的调整相应变动,不再另行下文。

    六、江宁区、江浦、六合、溧水、高淳五区、县可根据本通知意见,结合各地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制定具体办法。

    七、本通知从2002年1月起执行。

    (2002年1月起我市城市居最低保障标准为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