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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财税三、四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5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5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