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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1]12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区局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