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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编办《关于明确税务系统机构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编办《关于明确税务系统机构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2000年12月21日国税函[2000]1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税务系统机构范围的意见》(中编办函[2000]18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行政执法和征管改革的工作实际参照执行。总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和征管改革的进程,就专业机构的设置原则另行制定具体办法。本通知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