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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