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