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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生物伦理与人权宣言

会,

 

意识到人类具有独特的能力反思自身的存在及其所处的环境,感知不公正,避免危险,担当责任,寻求合并能表现出体现伦理原则的道德观念,

 

鉴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正在日益影响我们对生活及生命本身的认识,为此非常有必要在全球范围应对这一发展所带来的伦理影响,

 

认识到在研究科学飞速发展和技术应用所带来的伦理问题时,应当充分尊重人的尊严,普遍尊重并遵守人权和基本自由,

 

决定国际社会有必要及时提出一些普遍原则,为应对科技发展给人类及其所处环境带来的日益增多的难题和矛盾奠定解决问题的基础,

 

忆及1948 12 10 日的《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于1997 11 11 日通过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和2003 10 16 日通过的《国际人类基因数据宣言》,

 

注意到联合国1965 12 21 日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联合国1966 12 16 日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1979 12 18 日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1989 11 20 日的《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1992 6 5 日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和1993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4 11 20 日的《关于科学研究人员地位的建议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8 11 27 日的《关于种族和种族歧视的宣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7 11 12 日的《当代人对后代人的责任宣言》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 11 2 日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国际劳工组织1989 6 27 日的《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 号),粮农组织大会于2001 11 3 日通过并于2004 6 29 日生效的《食品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1995 1 1 日生效的、作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

 

拉喀什协议》附件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2001 11 14 日的《有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公共卫生的多哈宣言》以及联合国和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特别是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通过的其它有关国际文书,

 

还注意到生物伦理方面的各种国际和地区文书,包括1997 年通过并于1999 年生效的欧洲委员会《在生物学和医学应用方面保护人权和人的尊严公约: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以及各国在生物伦理方面的法律和规章,生物伦理方面的国际和地区性行为准则与指导方针以及其它文书,例如1964 年通过并于1975 年、1983 年、1989 年、1996 年和2000 年分别修订的《世界医学协会涉及人的医学研究道德原则的赫尔辛基宣言》,1982 年通过并于1993 2002 年分别修订的〈国际医学组织理事会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准则〉,

 

认识到应当按照人权法的国内法和国际法来理解本宣言,

 

忆及1945 11 16 日通过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法》,

 

考虑到教科文组织应在确定基于共同的伦理价值观、用于指导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变革的普遍原则方面发挥作用,在顾及当代人对后代的责任的同时,明确科技领域正在出现的各种挑战,

 

还考虑到伦理问题必然是个国际性的问题,应当遵循《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和《国际人类基因数据宣言》已经阐明的原则,不仅考虑到目前的科学背景还要考虑未来的发展,从整体上加以研究,

 

认识到人类是生物圈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相互保护以及对其它形式的生命,尤其是动物的保护方面负有重要的责任,

 

承认基于科研自由,科学技术的发展已经并且能够为人类带来极大的福祉,特别是在延长人的寿命和提高生活质量方面,并强调科技发展应当以承认人的尊严和普遍尊重及遵守人权和基本自由为前题,始终致力于促进个人、家庭、各群体和社区乃至全人类的利益,

 

认识到人类健康不仅仅取决于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也涉及心理-社会和文化因素,

 

还认识到就医学、生命科学及相关技术的伦理问题作出的决定可能会对个人、家庭、各群体与社区乃至全人类产生影响,

 

铭记文化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造的源泉,对人类不可或缺,从这个意义上说,是人类的共同遗产,但强调不能借此来损害人权和基本自由,

 

还铭记人的身份包括生物、心理、社会、文化和精神等方面,

 

认识到违背伦理的科学技术行为对原住民和地方社区产生了特殊的影响,

 

深信讲道德和进行伦理思考应该是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在就科技发展所引起的问题作出抉择时,起主导作用的应当是生物伦理,

 

认为有必要树立新的社会责任理念,确保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公正、公平和人类利益服务,

 

认识到重视妇女的地位是评估社会现状和实现社会公平的一个重要途径,

 

强调有必要在生物伦理领域加强国际合作,其中尤其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原住民社区和脆弱群体的特殊需要,

 

认为在医学和生命科学研究方面的伦理标准上,应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人,

 

宣布下述原则并通过本宣言。

 

 

1 条–适用范围

 

1. 本宣言是为了结合有关的社会、法律和环境因素来论述涉及人的医学、生命科学及相关技术所带来的各种伦理问题。

 

2. 本宣言以国家为对象,必要时也为个人、群体、社区、公共或私人机构和公司的有关决策和实践提供指导。

 

2 条–宗旨

 

本宣言的宗旨是:

 

(a) 提供一个普遍适用的原则和程序框架来指导各国制定生物伦理方面的法律、政策和其他文书;

 

(b) 指导个人、群体、社区、公共或私人机构和公司的行动;

 

(c) 根据国际人权法的精神,确保尊重人的生命从而促进尊重人的尊严,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

 

(d) 强调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发展必须遵循本宣言所阐述的伦理原则,尊重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同时承认科研自由的重要性以及科技发展所带来的益处;

 

(e) 推动所有相关方之间和全社会就生物伦理问题开展多学科和多元化的对话;

 

(f) 促进公平地利用医学、科学和技术发展的成果,促进科技发展成果最广泛的传播,加快科技发展知识和利益的共享,尤其是重视发展中国家的需求;

 

(g) 保护并促进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

 

(h) 强调生物多样性以及人类共同关注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

 

 

本宣言的对象在宣言适用范围内的决策或实践应尊重以下所述的各条原则。

 

3 条–人的尊严和人权

 

1. 应充分尊重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

 

2. 个人的利益和福祉高于单纯的科学利益或社会利益。

 

4 条–受益与损害

 

在应用和推进科学知识、医学实践及相关技术时应尽可能使病人、参与研究者和其他受到影响的个人直接或间接受益,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对他们带来的损害。

 

5 条–自主权和个人责任

 

应当尊重人们在负责并尊重他人自主权的前提下自己作出决定的自主权。对没有能力行使自主权的人应采取特殊措施保护他们的权益。

 

6 条–同意

 

1. 只有在当事人事先、自愿地作出知情同意后才能实施任何预防性、诊断性或治疗性的医学措施。必要时,应征得特许,当事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收回其同意的决定而不会因此给自己带来任何不利和受到损害。

 

2. 只有事先征得当事人自愿、明确和知情同意后才能进行相关的科学研究。向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充分的、易懂的,并应说明如何收回其则和规定,特别是宣言第27 条阐述的原则和规定以及符合国际人权法的国内伦理和法律准则,否则这条原则的贯彻不能有例外。

 

3. 如果是以某个群体或某个社区为对象的研究,则尚需征得所涉群体或社区的合法代表的同意。但是在任何情况下,社区集体同意或社区领导或其它主管部门的同意都不能取代个人的知情同意。

 

7 条–没有能力表示同意的人

 

对于没有能力表示同意的人应当根据国内法给予特殊的保护:

 

(a) 研究和医疗的准许应当符合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并遵守国内法。但应尽最大可能让当事人参与作出同意决定和收回同意决定的过程;

 

(b) 在获得准许并符合法律规定的保护条件前提下,只有在当事人的健康能直接受益,而且没有其它当事人有能力表示同意的替代方案可以获得相同效果的情况下,才可开展相关的研究。对当事人的健康没有直接益处的研究只能作为特例处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及保护人权的前提下,如果预期该项研究有助于其他同类人的健康才可进行,并尽量谨慎,使当事人承受最小的风险和最轻的负担。如果当事人拒绝参与研究,应当给予尊重。

 

8 条–尊重人的脆弱性和人格

 

在应用和推进科学知识、医疗实践及相关技术时应当考虑到人的脆弱性。对具有特殊脆弱性的个人和群体应当加以保护,对他们的人格应当给予尊重。

 

9 条–隐私与保密

 

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隐私和对他们个人的信息加以保密。应根据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权法,尽最大可能使这类信息只用于收集或同意提供该信息的初始目的,不能为了其它目的而使用或披露这类信息。

 

10 条–平等、公正和公平

 

尊严和权利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应得到尊重,以确保所有人得到公正和公平的对待。

 

11 条–不歧视和不诋毁

 

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歧视和诋毁个人或群体。

 

12 条–尊重文化多样性和多元化

 

文化多样性和多元化应当受到应有的重视。但不得以此为由侵犯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也不得因此而违反本宣言阐述的各项原则或者限制各项原则的适用范围。

 

13 条–互助与合作

 

应当鼓励人与人之间的互助和为此而开展的国际合作。

 

14 条–社会责任和健康

 

1. 各国政府的一项根本目标是促进其民众的健康和社会发展,这是社会各界的共识。

 

2. 鉴于享有最高可能水准的健康是所有人,不分种族、宗教、政治信仰、经济和社会地位的一项基本权利,科学技术的发展应当有助于:

 

(a) 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和必要的药品,尤其是为了妇女和儿童的健康,因为生活离不开健康,必须将健康视为社会和人类的福祉;

 

(b) 提供充分的营养和水;

 

(c) 改善生活条件和环境;

 

(d) 消除基于任何理由对人的忽视和排斥;

 

(e) 减少贫困,降低文盲率。

 

15 条–利益共享

 

1. 科学研究及其应用所带来的利益应与全社会和在国际社会内共享,特别是要与发展中国家共享。为了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采取下述任何一种形式来共享利益:

 

(a) 对参与研究的个人和群体给予特殊的、持续的帮助,并向他们表示感谢;

 

(b) 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c) 提供科研开发的新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以及设备和药品;

 

(d) 支持卫生事业;

 

(e) 利用科学技术知识;

 

(f) 研究方面的能力建设设施;

 

(g) 符合本宣言阐述之原则的其它任何形式。

 

2 不应当将利益作为鼓励参与研究的不恰当手段。

 

16 条–保护后代

 

应当充分重视生命科学对后代的影响,包括对他们遗传基因的影响。

 

17 条–保护环境、生物圈和生物多样性

 

应当对人类与其他形式的生命的相互关系给予应有的关注,重视合理获得和利用生物和遗传资源,尊重传统知识以及重视人类在保护环境、生物圈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

 

上述原则的贯彻

 

18 条–决策和应对生物伦理问题

 

1. 应当倡导决策中的专业精神、诚实、正直和透明度,尤其是要公开所有的利益冲突并合理分享知识。应当尽一切可能最佳利用现有的科学知识和方法来应对生物伦理问题并定期加以审查。

 

2. 当事人、相关的专业人员和全社会应当定期开展对话。

 

3. 进一步创造机会,开展知情的、多元化的公开辩论,使相关各方都能自由发表意见。

 

19 条–伦理委员会

 

应在相关层面设立、促进并支持独立的、多学科的、多元化的伦理委员会,以便:

 

(a) 评估与涉及人的研究项目有关的伦理、法律、科学及社会问题;

 

(b) 对医疗方面的伦理问题提出意见;

 

(c) 评估科学技术的发展状况,对本宣言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并协助制定有关的指导方针;

 

(d) 促进生物伦理方面的讨论、教育以及宣传动员公众。

 

20 条–风险的评估和处理

 

应该促进对医学、生命科学及其相关技术的风险进行必要的处理和充分的评估。

 

21 条–跨国活动

 

1. 参与跨国活动的国家、公共及私人机构和专业人员应当努力确保由不同国家提供全部或部分资金实施或开展的本宣言范围内的活动符合本宣言所阐述的各项原则。

 

2. 当一项研究是在某个或某几个国家(所在国)实施或进行,但其资金由另一个国家提供时,此项研究应当接受所在国和供资国从伦理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查。审查应根据符合本宣言原则的伦理和法律标准进行。

 

3. 跨国进行的健康研究应当符合所在国的需求,研究对缓解全球紧迫的健康问题所作的重要贡献应当得到认可。

 

4. 在商谈研究协定时,参与谈判的各方都应当平等参与合作条款和研究成果协定的制定。

 

5. 各国应当在国家和国际层面采取必要的措施与生物恐怖主义以及非法贩卖人体器官、组织和标本、遗传资源和与基因相关之材料的行为作斗争。

 

倡导本宣言的工作

 

22 条–国家职责

 

1. 各国应采取法律、行政或其它方面一切可行的措施,依照国际人权法贯彻执行本宣言阐明的各项原则。在采取这些措施的同时,相应开展教育、培训和公众宣传活动。

 

2. 各国应根据第19 条的规定鼓励创建独立的、多学科的、多元化的伦理委员会。

 

23 条–生物伦理的教育、培训和宣传

 

1. 为了宣传本宣言所阐述的各项原则,尤其使年轻人能更好地了解科学技术发展在伦理方面带来的影响,各国应努力在各级开展伦理教育与培训,鼓励实施生物伦理方面的宣传与知识传播计划。

 

2. 各国应鼓励国际和地区一级的政府间组织以及国际、地区和国家一级的非政府组织参与这一行动。

 

24 条–国际合作

 

1. 各国应加强在国际范围内传播科学信息,鼓励科学技术知识的自由传播与共享。

 

2. 各国应在国际合作的框架内,促进文化和科学合作,达成双边和多边协定帮助发展中国家增强参与创造和分享科学知识及相关技能并从中获益的能力。

 

3. 各国应相互尊重,促进各国之间的团结互助,还应尊重并促进个人、家庭、群体及社区间的团结互助,其中特别是要重视那些因疾病、残疾或其它个人、社会或环境原因所致的脆弱群体以及资源极其有限的群体。

 

25 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后续行动

 

1. 教科文组织应宣传和传播本宣言所阐述的原则。为此,教科文组织应寻求政府间生物伦理委员会(IGBC)和国际生物伦理委员会(IBC)的帮助和支持。

 

2. 教科文组织应重申它在应对生物伦理问题以及促进政府间生物伦理委员会与国际生物伦理委员会合作方面作出的承诺。

 

最后条款

 

26 条–各项原则的相互关系和互补性

 

应当将本宣言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理解,各项原则应视为互补和相互关联。各项原则都应酌情视具体情况与其它原则相联系加以考虑。

 

27 条–对各项原则实施范围的限制

 

只有相关的法律才能对本宣言各项原则的实施加以限制,如为了维护公众安全,对刑事犯罪进行调查、侦查和提出起诉以及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或保护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制定的法律。所有这类法律应当符合国际人权法。

 

28 条–反对违反人权、基本自由和人的尊严的行为

 

本宣言的任何条款均不得解释为任何国家、任何群体或个人有权参与或作出任何违反人权、基本自由和人的尊严的活动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