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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鞑靼斯坦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

新疆(自治区)、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鞑靼斯坦航空公司开通喀山--奥姆斯克--乌鲁木齐及喀山--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赤塔--天津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2002〕529号)转发给你们。对其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中俄两国政府于1994年5月27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及1991年3月26日签定的原中苏民航协定的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9月26日国税函〔2002〕858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2年11月18日印发)

    补充规定

    民航华北、乌鲁木齐管理:

    根据中、俄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会谈纪要以及秘密谅解备忘录的有关规定,俄罗斯鞑靼斯坦航空公司(“AircompanyTatarstan”)将于2002年9月10日开通喀山--奥姆斯克--乌鲁木齐及喀山--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赤塔--天津往返定期航线。现将航班具体计划通知如下:

    1、航班号:U9--583/584

    机型:TU154

    班期:周二、五

    航线:喀山--奥姆斯克--乌鲁木齐往返

    2、航班号:U9--585/586

    机型:TU154

    班期:周一、四

    航线:喀山--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赤塔--天津往返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管部门批复为准。请各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做好飞行前的各项准备。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2002年8月7日民航运函〔2002〕529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02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