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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林国两国政府互免空运收入税收协定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林国两国政府互免空运收入税收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1]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林国两国政府互免空运收入税收协定生效的通知

2001年8月27日国税发[20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林国政府于1999年6月17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互免空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十条的规定,核协定应自2002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9年6月24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巴两国政府互免空运收入税收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1999]441号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