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凡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自行确定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纳税;已实行的,要立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