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东莞、揭阳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1]405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本文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