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1]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