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征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财税字[2001]6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境内的国有森工企业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及小径材需减免农业特产税的,应由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地方税务局核实,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二、国有森工企业对薪材、次加工材及小径材的核算在财务上要单独反映,保证减免的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