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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1]5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摩尔多瓦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2001年4月30日 国税发[20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摩尔多瓦政府于200年6月7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须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1年5月26日起生效,适用于2002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0年6月13日以国税函[2000]451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