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的通知》(国税发[20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