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国税函[2001]1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需要此类发票时,请到省局统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