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的规定,在坚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愿的前提下,下列涉税事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代为办理:
(一)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验证等事项。
(二)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纳税申报或代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报告。当前在推行多种纳税申报方式中,可充分发挥税务师事务所的积极作用。
1.在推行电子申报中,可充分利用税务师事务所办税集中和注册税务师的专业技术优势,进行推广和开发服务。
2.对财务核算不健全,出现多次延误申报以及申报不实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3.对计算较为复杂的税种,企业自行申报确有困难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四)缴纳税款和申请减税、免税、缓缴税款、退税手续。在申请报告中,所附注册税务师对企业有关情况的签字证明,税务机关可作审批参考。
(五)纳税人等级资格申请和年检申请,经注册税务师签证出具的纳税情况报告,税务机关可以作为受理申报、申请的参考依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帐务健全,申请作一般纳税人的,注册税务师签章证明税务机关可作参考依据。
(六)对纳税人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下列事项,纳税人在上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时附送的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审核证明或报告,税务机关可作审批参考。
1.企业所得税年、季度纳税申报,清算审核。
2.对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财产损失、弥补亏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及抵扣、总机构管理费提取、使用等,以及其他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
3.对民政企业、校办企业、涉外企业、劳服企业、软件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年度涉税审查,以及企业减免税申请的事项。
4.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年度财产决算,中小企业核定征收,涉及纳税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的认定。
(七)代理建帐建制、办理帐务、税前调整、税后调帐、制作涉税文书。
(八)开展税务咨询和受聘担任税务顾问。
(九)代理申请行政复议,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税务稽查的涉税事项有不同意见或争议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办制作陈述意见的涉税文书。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业务。(ac200105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