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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国税函[2001]13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税发[2001]131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