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国税函[2001]13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税发[2001]131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200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