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县国家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