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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报已销售空置积压商品房审批材料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的规定,销售空置、积压商品房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时间,截止到2000年底。目前文件规定的执行时间已到期,请各分局将2000年底前,符合政策规定的单位的销售空置、积压商品房的审批材料,于三月末前上报市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