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文中所述的国税发[1999]43号文件我局已以深地税发[1999]304号转发。
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