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01]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通知规定,各单位一定要认真做好交换情报的查处、转复等工作;在征管中如遇到需要进行税收情报交换的,请将情况收集上报市局,再由市局统一上报总局,由总局进行税收情报交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二OOO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