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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潞城市天源铁厂未按规定纳税申报偷税案的公告

    该厂1999年12月销售生铁未进行纳税申报,偷税53284.8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四十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稽函(2000)10号文件之规定,潞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0年9月6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其补缴所偷税款53284.82元,并处一倍罚款,同时加收滞纳金26962.12元,合计133531.76元。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