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市直属1-5分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200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