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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缓解我国皮革行业存在的实际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对猪、牛、羊皮自1997年1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继续减免农业特产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免征农业特产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各地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按《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院143号令)比本规定通知多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通知规定征收。

    请按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