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含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