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0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 (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