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的建立,仅限于县以上(含县)稽查局,并报经同级国库同意后开设。
二、县以下的稽查机构或所属征收部门的内设稽查机构不能设立"税务稽查收入"专户。
以上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