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门收费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计价检[1999]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门收费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