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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5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地凡发生税务处理决定书已生效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税务违法案件,其公告材料(每件不超过500字),必须及时报送省局。

    二、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或张贴公告等各种方式,做好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工作。公告的税务违法案件,必须做到违法事实准确无误,运用法律、法规得当,以更好地发挥公告的威慑力。

    三、各地税务稽查案例的报送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以公告文体或者其他形式将已经生效的税务违法案件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税务违法案件一般由省、地、县三级稽查局或者其主管税务局在办公场所设立的专栏内张贴公告;重大或者其他具有典型意义的税务违法案件,可以印发新闻通稿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公告。

    第三条 公告应当实事求是,扼要介绍税务违法事实,写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与此不相关联的其他情节和调查审理过程,不应写入公告。公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公告字句要通达简练,正确引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违法行为名称及相关条文,不得以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代替公告。

    第五条 公告须经发布机关负责人严格审批。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张贴式公告格式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X税告字[XX]第X号

    ……(写明税务违法行为名称及当事人的姓名、职业、职务、单位、地址;曾有税务违法行为的,可以略加介绍)。

    ……(简要叙述税务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态度和危害后果)。本局依照《XX》第X条的规定,作出XX的处理决定,并于(将于)XX年X月X日(前)依法执行(写明执行方式)。(如已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可以适当说明)。

    特此公告发布机关印章XX年X月X日

    注:本公告格式适用于已经生效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