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黔江开发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心支库,各区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支金库:
按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的要求,各级税务稽查部门查补的收入,暂由各级稽查部门负责直接缴入同级国库,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该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1999.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