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16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为鼓励我省水产品的发展,在国家未有新的规定之前,对水产种苗生产经营收入暂按应纳税额的50%征收农业特产税。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