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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修订外汇借款项目实行部分以税还贷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外汇借款项目实行部分以税还贷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财驻辽监字[1998]15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