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转发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