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总局办法》)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省局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局原下发的“宁地税计发[95]8号《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其它有关税收票证管理的规定中与《总局办法》和《省局补充规定》有抵触的部分,按《总局办法》和《省局补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