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于1997年12月12日下发下《关于做好全区地方税务系统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地按照《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大了房改的力度,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与改革的目标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全区地方税务系统住房公积金缴存率还比较低,少部份县市地方税务局还没有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起来,有的地方不按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缴存公积金,或提取了公积金不存入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通知》(桂政发[1997]105号)的规定精神,结合全区地方税务系统房改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快地税系统房改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城镇住房改革工作的成败,要进一步全面推进。
二、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给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不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各地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住房改革委员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有利于加快住房建设,因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其干部职工都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存于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1998年,全区地方税务系统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由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调整到6%,目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尽快把这项制度全面建立起来,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吁申请拨付;凡已参加当地住房制度改革而1997年度没有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仍按5%提取,并存于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四、1998年度各级地方税务局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未拨入前,由各地、市、县先垫支,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申请拨付并于年底前专项核拨各地。
五、加快部分产权住房向全部产权过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职工购买住房部份产权的,要改为购买全部产权的规定精神,请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当地政府房改办的规定,做好宣传、鼓励、支持职工将已购买住房部分产权改为购买住房全部产权。
六、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形成改变为货币工作分配形式,取消实物福利分房的规定精神。为控制住房实物福利分配,今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原则不再审批单位建造住房和资金补助,由职工自行选购经济适用住房,单位不再给予分配住房。
七、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住房制度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领导要提高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支持房改,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房改工作、积极配合、保证本系统本单位房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