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地税分局、新区财税局、稽查局:
现将苏地税(1998)55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进入各类专业市场经营且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地方税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填报《地方帆务注附记表》,经主管地税分局审核后,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同时,要录入微机户管信息,列入户管监控。